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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
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2.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在考量前述三項安全因素後,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有陪伴者陪同協助之情況下,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如在安全因素外,要求身心障礙者應有陪伴人,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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