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注意事項

鋰電池注意事項

攜帶備用鋰電池限制

  1. 保護: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如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放入塑膠保護袋中。
  2. 僅限手提上機: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

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

須經航空公司同意

  1.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個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2. 下列物品內含之鋰電池,每個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每項試驗要求。
    • 裝有鋰離子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其他相關規定請洽航空公司
內含鋰電池之空運貨物應向航空公司申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出處:臺中國際機場入口網
文章網址:http://www.tc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29&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