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民用航空法第34條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違者可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 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
臺中機場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參考地標
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臺中都會公園以北、龍井交流道以東、大甲交流道以南、大雅國小以西
機場標高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龍井交流道以東、大雅國小以西。
臺中國際機場飛安通報專線:04-26155222
民航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圖資(連結民航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