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民用航空法第34條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違者可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臺中機場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參考地標
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臺中都會公園以北、龍井交流道以東、大甲交流道以南、大雅國小以西
機場標高60公尺以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龍井交流道以東、大雅國小以西。

臺中國際機場飛安通報專線:04-26155222

民航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圖資(連結民航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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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臺中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pdf

出處:臺中國際機場入口網
文章網址:http://www.tc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0&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