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70032356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8000706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100045171號函修正附件4及附件5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之航空站。
(3)航空站於收受養鴿戶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出申請表
(如附件一.odt、附件一.doc)時,應派員赴現場勘查,如養鴿戶所飼養之飛鴿,係專供繁殖、觀賞、表演或其他特殊用途而不予放飛者,由航空站審核合格後,將飛鴿所有人名冊
(如附件二.odt、附件二.doc)報請本局核准。
航空站對經核准飼養飛鴿之養鴿戶,應定期或不定期至其鴿舍訪查。
(4)航空站於查獲有未經核准飼養飛鴿或經核准飼養後有放飛情形者,應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
(如附件三.odt、附件三.doc)通知養鴿戶陳述意見後,再開立本局裁處書
(如附件四.odt、附件四.doc)處以罰鍰,並同時開立本局強制拆除處分書
(如附件五.odt、附件五.doc)通知養鴿戶。
違反民用航空法禁止飼養飛鴿量罰標準表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企法發字第00一八號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