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航空站
104年度飛安宣導推廣內容


一、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範圍內禁養飛鴿。機場周圍禁養飛鴿範圍為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35度之連線範圍。違反禁養飛鴿規定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機場四周為航機起降頻繁區域,為避免鳥擊事件發生,禁止飼養飛鴿;而任何漂浮或移動等物體(如天燈、煙火、風箏、遙控飛機、氣球等),可能對航空器之飛航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如有前述施放活動,應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後始得施放。

三、機場四周燈光照射角度限制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一定範圍內,設置旋轉式燈光且非屬航空用途者,不得使用綠、白相間光源(避免航機駕駛員誤認為機場塔台之標燈)。
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 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在飛機起飛及降落階段用切勿用雷射筆照射飛機,強烈的雷射光會使駕駛員暫時失明,危及機上及地上數百人生命財產安全。

四、飛機上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相關電子用品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五、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

1.禁止攜帶上機或託運之危險物品:
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質、爆藥、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
 
2.禁止手提而必須託運之物品:
旅遊用品類、含酒精類飲料、工具棍棒類及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旅遊用品類:含酒精類飲料:在完整包裝(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70%者,得攜帶總量5公升以內上機,超過5公升或酒精度超過70%者必須托運。 工具棍棒類:各種質料之棍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竿、鋤頭、鎚子、螺絲起子、鋸子、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鑿子、冰鑿、大型魚鉤、鐵鍊、厚度超過0.5公釐之金屬尺、長度超過5公分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運動用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自96年3月1日起,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旅客,隨身所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限制在0.1公升以下(髮膠、定型液、防蚊液及化妝品等),並應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始得隨身攜帶上機。

六、旅客安檢作業

自87年7月1日起,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乘客搭乘飛機,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杜絕冒名登機,確保旅客權益,增進飛航安全。

出處:臺中國際機場入口網
文章網址:http://www.tc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