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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96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記錄

 
時間:96年10月30日 下午15時 紀錄:林益興
二、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主席:張主任 克農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報告:(略)
六、討論:(略)
七、結論:
(一)何厝國小防音設施維護費招標文件審查。 結論:案經小組委員審查該校招標文件,其確按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且補助金額與內容均在原核定範圍內,同意本案備查。
(二)何厝國小及泰安國小電費賡續補助檢討。 結論:
(1) 臺中航空站自93年遷移至清泉崗機場,前因考量經費專款專用之問題,及考量電費如終止補助,各校恐將面臨經費匱乏不足,無法支應前所補助裝設之空調設施電費,故於過渡期期間仍賡續辦理電費補助,並請受補助學校自籌經費預為因應。
(2) 現接受水湳機場補助之學校僅餘何厝及泰安國小,泰安國小在積極推動節能計畫下,於95年僅申請補助電費74,375元,且將持續節能計畫推行,自96年起不在申請電費補助,殊?嘉揚,另何厝國小部分,其每年申請補助教室電費共93間,預算高達202萬元(含維護費及零件更換費),實應檢討該校之用電計畫,又航站搬遷迄今已三年餘,航空噪音源已消失,相關防音設施已無需再補助,請何厝自籌經費以維持相關設施運作,97年電費補助僅限於夏季用電(5、6、9、10月全月、7、8月因暑假合併為1個月方式,共補助5個月),最高上限為50萬元,維護費及零件更換費合計32萬元,相關補助截至97年12月終止,自98年起不再補助水湳機場防制區內之學校,剩餘經費併入清泉崗機場徵收之經費執行,請何厝國小儘速補提節電計畫函送航站備查。
(3) 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三)空軍427聯隊「97年度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案」審查。 結論:
(1)案經空軍427聯隊及臺中縣政府解釋,「97年度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案」目的在劃分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住戶補助優先順序,考量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優先順序已達成共識,為避免虛耗已不足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臺中縣政府建議不宜再建置。
(2)案經委員討論,同意臺中縣政府及航站之補充解釋,本案不予補助。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四)公館國小第二期防音設施補助案完工審查。 結論:
(1) 經委員審查該校所送之完工相關資料,其行政作業費內含公開販售標單之所得三份共900元,應予工程款中扣除。
(2) 本次施作項目烤漆鋼板格柵乙項,經航站派員現場會勘及學校補充說明,本項非原申請補助項目,且其為防盜設施之輔助器材與阻隔噪音源無關,故該項金額5,592元部份不予補助。
(3) 請公館國小扣除上開金額後調整總金額,並依工程款總額調整其他雜項費用後予以同意結案。
(4) 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5) 公館國小於96.11.02公館小字第0960002230號函送修正之結算書及單據,經航站審查調整後之總金額款為182,407元,本案同意予以結案並核撥補助款。
(五)吳厝國小防音設施補助案完工審查。 結論:
(1) 經委員審查該校所送之完工相關資料,其行政作業費內含公開販售標單之所得二份共200元,應予工程款中扣除。
(2) 該校因六甲及二甲教室門窗已具防音效果,陳請准予免作完工噪音測試,經小組委員討論後同意免作測試,惟日後不得再申請上開兩間教室防音門、窗補助。
(3) 空調設施部份較原核定金額超支62,962元,經該校說明,本案係於95年8月份提出補助申請,空調設施價格乃參酌當時之市場價格編列(營建物價手冊目錄52期),航空站於96年3月通知施工,校方爰於96年6月正式委託設計監造,並參仿96年5月營建物價手冊目錄59期空調設施價格辦理發包,惟95年8月至96年5月期間,空調設施價格已上漲約26%,故費用超支原申請金額,此係原物料上漲而調整,經小組委員討論後,本案結算金額於核定上限內,且超支部份係受原物料調整之影響,同意追認補助其超支部份,本案同意結案,並核撥補助款685,902元。
(4) 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六)陽明國小防音設施補助案完工審查。 結論:
(1)經小組委員審查,該校利用工程管理費購買印表機(EPSON)不符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購買印表機支出金額4,872元不予補助,餘各項均按規定辦理,本案同意結案,並核撥補助款4,181,997元。
(2)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七)汝鎏國小防音設施補助案完工審查。 結論:
(1)經委員審查討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費超支120元部份不予補助,並由補助款中扣除,本案同意予以結案並核撥補助款979,167元。
(2)有關該校於96年5月30日依據96年度第1次噪改小組會議會議記錄補送之資料,審查後同意核准備查。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八)訂定噪音防制區內學校電費補助標準等規定事宜。 結論:
(1)案經委員討論,學校電費補助同意航站建議,應該建立機制如后: A.僅補助「致使學生學習受影響之區域」之教室與圖書館。 B.僅補助夏季用電,每間教室一年7,000元為上限(教室空間介於49M2 × 60 M2範圍內以一間計)。 C.電費補助暫以3年為期,後續再依經費收支情形與實際狀況通盤討論,受補助之學校應自行籌措經費來源。
(2)經委員審查各校所提之97年度電費補助計畫,依上開補助標準,同意各校97年電費補助上限如后: A.陽明國小17間教室及圖書館(圖書館空間較大以2間教室計),電費補助上限119,000元。 B.吳厝國小11間教室及圖書館(圖書館空間較大以2間教室計),電費補助上限77,000元。 C.東山國小11間教室及圖書館(圖書館空間較大以2間教室計),電費補助上限77,000元。 D.汝鎏國小20間教室及圖書館(圖書館空間較大以2間教室計),電費補助上限140,000元。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九)97年度噪音防制工作計畫書擬定。 結論:
(1)案經委員討論,同意97年度以補助學校防音設施電費及住戶為主,學校電費補助部份如(八)所述,97年度三級噪音防制區住戶補助戶數405戶。
(2)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十)97年度噪音防制業務用人計畫。 結論:
(1)案經委員討論,考量開始住戶補助作業後,施工前、後現地會勘之人工時數需求大增,以現有辦理噪音業務人力吃緊下,實有增聘人員需求,但囿於航空噪音防制經費有限,為減少人事費用,同意由本站消防班成員於不影響勤務範圍下 利用非值勤時間,協助辦理住戶補助前及完工後會勘作業,並依規定核發加班費,惟航站應予以教育訓練。 (2)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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