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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97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記錄


臺中航空站97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記錄
壹、時間:97年4月7日下午15時
貳、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叁、主席:王主任幼琳 紀錄:林益興
肆、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略)
柒、結論: (一)、本站與本場第三級噪音防制區三個村里協商住戶補助優先順序結果報告
一、清泉里: 依沙鹿鎮公所97年4月2日沙鎮清字第0970007132號函建議,由受 噪音影響程度最嚴重之第4、5、6、8、12、13、15、16、17及18鄰 等住戶為優先補助,住戶續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補助順序。
二、東山里: 依96年9月13日住戶補助協調會議記錄,採全里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補助順序,再依序通知住戶申請補助。
三、吳厝里: 經於97年3月31日與清水鎮公所清潔隊協調決議,該里採郵寄方式通 知住戶提出補助申請,並以申請書寄達本站時間排列優先順序,同日寄 達者,依建築物建造時間之先後排列。 (二)、住戶防音設施補助有關空調冷氣型式與單價上限調整研討 空調設施裝設型式不拘(窗型及一對一分離式皆可),單價上限為每1000 kcal/h為10,000元。
(三)、住戶、托育機構、學校、醫院、圖書館申請噪音防制補助作業各期程時間期限之訂定
(1)住戶申請人辦理申請補助經費之作業期程規定:
1 、申請人填寫及申報本申請書截止日期:航空站通知日期算起30日寄達航空站。
2 、申請人裝設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及填寫、申報完工報告書之期限應為施工通知書送達日期60日以內。
3 、申請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補正期限,為航空站通知後30日以內。
4 、申請人於前述三項作業期限逾期後,經航站審查具正當理由者,得向本站申請該三項延長期限各乙次,延長時間應為30日以內。
5 、航站受理申請書,是否同意補助之處理期間為60日(含完成施工前現場檢查)以內。
(2)執行施工前現場檢查作業規定:
1 、航站將於檢查時間3-5日前通知申請人。
2 、航站執行現場檢查通過後,寄發核准噪音防制補助施工通知書予申請人(按戶籍地址送達),如有檢查不通過者,航空站通知申請人完成補正後,於15日內向航空站申請現場複查。
(3)申請人同意書:
1 、審查及現場檢查過程中若有文件不齊全或資料有誤者,應於通知後30日內補正提送,未能準時補正提送,願放棄本次補助申請,絕無異議。
2 、本人接獲航空站之施工通知書起60日內,若未能準時提出完工及完工報告書,願放棄本次補助申請,絕無異議。
(4)申請人辦理完工報告之作業期程規定:
1 、修正完工報告書提送的期限為修正通知書送達日期起15日以內。
2 、本站將在收到「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經費項目修改申請書」後30日內重新審查,如經審查同意並將寄發修改後施工通知書予申請人
3 、航空站於受理完工報告書後,處理期間為60日(含完工後現場檢查)以內。
(5)航空站執行完工檢查及撥款程序:
1 、航站執行完工檢查時間:接獲完工報告書60日內(含完工後現場檢查)。
2 、航站將於檢查時間3-5日前通知申請人。
3 、航站執行完工檢查後,如檢查不通過者,航站將通知申請人限期完成補正,並於通知後15日內向本站申請複查。
4、托育機構、學校、醫院、圖書館: 除「申請人裝設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及填寫、申報完工報告書之期限」為接獲航空站施工通知書起六個月內外,餘各階段作業期限皆比照住戶規定辦理。 (四)托育機構補助上限 比照住戶所訂定之各項防音設施補助單價上限。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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