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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九十五年度第一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


(一)審查何厝國小及泰安國小95年至97年電費補助案
1.同意何厝國小所提95年至97年防音設施電費及設備維護與零件更換費申請補助計畫,並以每年電費1,700,000元為上限、每年設備維護及零件更換費320,000為上限。
2.同意追認補助何厝國小95年1至2月份電費計128,416元。
3.有關何厝國小設備維護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作業,並將相關文件送交本小組審查,維護費部分請於每次申請撥款時檢附相關維護保養紀錄、保養單及巡察明細表。
4.同意泰安國小所提95年至97年防音設施電費申請補助計畫,並以每年440,000元為上限。
5.經核算水湳機場剩餘噪音防制經費約5,700,000元,將無法全額補助至97年結束,故如遇經費不足時,同一年度以何厝國小為優先補助,並請何厝及泰安國小應確實樽節用電。
6.因清泉崗機場機場噪音防制工作行政作業費略有不足,無法再協助支應水湳機場噪音防制工作,故將由水湳機場餘噪音防制經費內,在符合5﹪行政作業費 前提下酌予支應。


(二)公館國小噪音防制補助案完工審查
結論:
經本小組審查相關辦理發包文件,有關隔音門部份,實際施作金額為165,635元比核定金額114,400元超出51,235元。 案經該校說明,本案係將隔音門、窗合併計算,如將隔音門、窗之單價及數量分開表列述明,隔音門部分並無超出核定上限情形。 案經小組委員討論,有關本案請公館國小補送相關資料,將於下次小組會議再審。另本次請款所送資料內含噪音檢測費6,000元,工程管理費2,000元並非核定補助項目,有關是否補助併下次小組會議再審。


(三)清泉崗機場噪音防制補助方式
結論:
1.依據民航局95年1月20日環保字第09500025690號函示,有關噪音防制補助申 請案之申請人身分須符合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補助項目依民用航空法第37條規定,仍僅限於「噪音防制設施」。航站噪改小組爰配合就申請之補助對象、補助建物、建物申請者、補助設施、設施隔音效能等五項擬定各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原則:
(1)補助計畫申請對象應符合補助辦法第四條之優先次序。
(2)受補助建築物應為合法建築物證明。
(3)補助計畫申請者應為受補助建築物合法申請人。
(4)申請之補助設施應符合補助辦法第五條之噪音防制設施。
(5)申請之補助計成果應能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音效果。
2.清泉崗機場94年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申請案,依前開補助審查作為,經本小組 委員審查結論如下(綜整如附件):
(1)清水鎮海風里社區活動中心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申請補助案符合補助規定。 -有關室內冷氣機、照明、吊扇工程應配合施作房間面積數量,請補送施工 位置概略圖(房間數量及安裝位置)。
(2)清水鎮吳厝里社區托兒所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案因教育部釋示托兒所不屬學校範疇,故申請補助對象不符規定。
(3)清水鎮東山國小綠美化及東山里產業道路排水溝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申請補助設施非屬噪音防制設施、且無法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音效 果,故申請補助設施不符規定。
(4)清水鎮陽厝里排水溝工程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申請補助設施非屬噪音防制設施、且無法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音效 果,故申請補助設施不符規定。
(5)沙鹿鎮公明里公明國小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申請補助設施雖屬「噪音防制設施」,但無法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 音效果,故申請補助設施不符規定。
(6)沙鹿鎮西勢里公館國小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案符合補助規定項目,已獲小組審查同意補助,現辦理完工結算中。
(7)沙鹿鎮西勢里社區托兒所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案因教育部釋示托兒所不屬學校範疇,故申請補助對象不符規定。
(8)沙鹿鎮清泉里隔音牆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申請補助設施雖屬「噪音防制設施」,但無法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 音效果,故申請補助設施不符規定。
(9)大雅鄉忠義村社區托兒所及社區活動中心防音設施補助案 -本案因教育部釋示托兒所不屬學校範疇,故該部分申請補助對象不符規定。 -社區活動中心部分,請補提公有合法建物證明,故需進一步審議確定是否符 合補助對象。
(10)大雅鄉秀山村社區活動中心防音設施補助案 -請補提公有合法建物證明,故需進一步審議確定是否符合補助對象。
(11)大雅鄉六寶村社區活動中心防音設施補助案 -社區活動中心部分,請補提公有合法建物證明,故需進一步審議確定是否符 合補助對象。 -資源回收場路面鋪設及水溝加蓋部分,該補助設施非屬噪音防制設施、且無 法證明確具隔離或減低航空噪音效果,故申請補助設施不符規定。
(12)上開補助申請案,請應補正資料之村里,儘速提送補正資料送交小組審查。
(13)邀集各村里長說明、取得該等支持有關94年未使用之噪音防制剩餘經費原則 併入95年噪音防制經費,並依規定辦理之立場。


臨時動議結論
(1)楊瓊瓔立委服務處洪執行長表示,現行「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規 定,實與地方民眾需求有所規離,請航站轉陳民航局考量地方之需,重新檢 討修正。
(2)為使噪改小組委員瞭解其它航站如何執行本案,俾有效協助航站後續本業務 之推動,將由航站調查小組委員意願後,儘速安排參訪觀摩其他航站之執行成 果。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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