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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


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會議


(一)訂定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案完工後噪音監測、監測時間及驗收標準等規定事宜
結論:
(1)本案經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討論,咸認高雄航空站及台北航空站所訂驗收標準已能滿足本站學校、圖書館及醫院等補助個案完工後驗收標準;本站茲訂定各項標準如下: 1.驗收方式:參照各航空站所訂之「隔音性能」並取其優點,訂定本站檢測方式如附件一。
2.驗收數量:採隨機抽樣(最具代表性教室)辦理,以1至10間抽樣1間、11至20間抽樣2間….以此類推(平均約10%)辦理。
(2)有關完工後噪音測試相關事宜,請各受補助學校依據本次會議決議,參照完工後驗收標準與方式,辦理相關作業;有關各學校編列之完工後噪音監測經費,在依據本次決議方式尋商估價招標後,若仍有不足部分,請各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二)增訂各項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標準
結論:
(1)本案經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討論,所訂之各項補助案雜項類補助標準,係經過委員審慎評估並參考相關資料才研擬出各項補助上限,旨在建立各補助標準,使補助作業步入正軌,申請單位能有遵循之標準且可節省審查時間,故同意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研訂之比例如附件二。
(2)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未來補助個案按此補助上限標準辦理。


(三)訂定本站噪音防制區住戶補助金額
結論:
(1)本案經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討論,考量噪音防制補助經費有限前提下,同意將原規劃補助之9萬元經費做適當調整,惟應避免補助經費有限,造成住戶申請防音門、窗之意願低落,只申請補助空調設施,應研擬相關辦法預為因應。
(2)目前本站一級至三級噪音防制區共有一萬多戶,考量經費徵收情形及中長期補助規劃,同意將補助金額調整為五萬元,期能儘速改善機場周圍地區住戶之防音設備。
(3)為避免住戶將補助經費全數用於裝設空調冷氣,有關未來住戶所提申請噪音補助案中,防音設施部份必須佔全部經費50%以上(特殊個案除外:如早已自行完成防音門窗者,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等),且防音設施之材質必須符合政府規定之相關防音標準。
(4)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四) 公明國小申請變更空調系統裝設乙案
結論:
(1)本案經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討論,有關空調設施由窗型冷氣變更為分離式冷氣部分,若在不增加預算金額且功能不低於原案下,原則同意變更;惟來文述及「使用者付費,將電錶列入安裝項目」乙節,委員咸認學校為教育機構,若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未來恐造成加重家長負擔之現象,學校可考量請廠商安裝具限時、限溫調節功能之裝置,如設定溫度需幾度以上或夏季幾點到幾點方可開啟等功能裝置。
(2)本站噪音承參補助說明:各校代表於日前拜訪本站並提出後續防音設施電費補助需求,本站業已針對補助學校電費作規劃,囿於補助經費有限及公平原則,申請單位需研擬節電計畫,本站採限量、限時方式辦理補助(如:補助限以學生學習之教室且以夏季用電為主,並採樽節用電之規定,每日僅補助中午尖峰時段之電費),各校可依前開說明,於防音設施完工後提出電費補助申請,本站將依經費徵收狀況,規劃給予學校適當電費補助。本項規劃獲各噪改小組委員同意辦理。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五)汝鎏國小申請變更補助申請乙案
結論:
(1)本案經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討論,有關補助區域之限定既已明文週知,各學校均必須遵守,故原則不同意將防音門窗裝於風雨走廊,另有學校提出防音門窗已具隔音效果,申請減項施作部份,委員原則同意,惟請於文到十日內提供原設施已具備防音效果之證明,且本案完工後,亦必須通過完工後噪音監測。
(2)在減項施作後,經費概算表中有關拆除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勞工安全衛生費、品管及試驗費、包商利潤及管理費、營業稅、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治費等,因工程費已減作637,500元,請重新檢討各細項金額需求,於文到十日內修正原所提噪音補助申請案。
(3)本案經主席裁示:依據委員建議,照案通過。


臨時動議:無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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