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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院授主基字第1120202647A號函

   補助及捐助:
1、辦理補助及捐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配原則辦理,並對受補助及捐助單位執行補助及捐助經費加強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法律規定配合業權基金營運情形等調整者,得依實際業務需
      要執行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中央政府各業權基金可在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或超過預算總額,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各業權基金自行依有關
        規定核辦;其餘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2)直轄市、縣(市)各業權基金可在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由各業權基金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其超過預算者,應依程序分別專案
       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3、補助地方政府款項:
(1)中央政府各業權基金補助地方政府之補助款(包括指定及未指定用途),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入其預、決算辦理。但遇有災害或緊急事項,或
      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單位預算者,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
      付方式執行,並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至補助地方政府附屬單位預算者,同意受補助之基金併決
     算辦理。
(2)中央政府各業權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均應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前
     開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基金。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需基金補助,應即退還。
(3)直轄市、縣(市)各業權基金補助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4、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
(1)中央政府各業權基金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
     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其所屬業權基金捐助民間團體
     或私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事項,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定,據以執行。
(3)各業權基金應查明各受捐助對象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付。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業權基金辦理前述捐助業務,應訂定
     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其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及執行成效考核。
  補助及捐助:
1、補助及捐助之分配原則、執行及考核事項,準用第十點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辦理。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因業務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者,除依法律規定配合政事基金來源調整,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中央政府各政事基金可在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或超過預算總額,個別項目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各政事基金自行依有關規
      定核辦;超過預算總額,個別項目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在二千萬元以下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超過預算總額,個別項目超過新臺幣二
     千萬元者,應依程序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
(2)直轄市、縣(市)各政事基金可在補助及捐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由各政事基金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超過預算總額者,應依程序專案報
     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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