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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

95.03.15 訂定 100.04.19 修訂

臺中航空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一、臺中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站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本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四、 人民經不同管道陳情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 人民以書面方式送達之陳情書(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主任 信箱另依其規定辦理),總收文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 統後,分由各承辦人員處理。
(二)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本站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或 作成紀錄,承辦人員應將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陳核後結案; 陳情事項非屬本站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確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三) 民眾親至本站陳情者,另依「本站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程 序」辦理。

五、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六、遇有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則逕移該管單位處理;遇涉及二以上單位時,收受單位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七、本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七天;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以供未來航站改進參採。

九、本作業規定簽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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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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