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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資料
流水號: 106021800001
姓名: 張O明
留言內容: 請問如果要在機場限航區使用飛行器空拍是否要跟貴單位申請還是遵守60公尺以下飛行就可以
填寫日期: -1912-11-30 00:00:00
狀態: 已回覆
主任信箱處理過程
狀態: 回覆
處理時間: 106-02-20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有關您詢問在機場限航區使用飛行器空拍之問題位您答覆如下: 為保障航空器進場、離場及重飛場面之淨空,提供安全之操作空間,以維護飛航安全,在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或遙控飛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或施放風箏、天燈、煙火、氣球與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等,有妨礙航空器飛航作業之虞,應依相關規定向民用航空局申請。經評估未影響飛安情況下,且機場無航空器活動時,民用航空局得核准其施放。您可聯結至民用航空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 」(http://www.caa.gov.tw/big5/content/index.asp?sno=833)網頁參考相關規定。 茲提供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施放申請作業,以及相關民航法規、規定與罰則等內容詳如下述。 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 (一)適用機場別:臺北松山、臺灣桃園、臺中清泉岡、嘉義、臺南、高雄小港、恆春、花蓮、臺東豐年、金門、馬公、南竿、北竿、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17座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至桃園基地、新竹、岡山、屏東、花蓮佳山、臺東志航等6座機場四周亦為禁止施放範圍,依「要塞堡壘地帶法」及相關規定,由國防部負責辦理) (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 (三)前款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6公里處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四) 民用航空局現階段已建置地圖查詢系統(網頁位址為:民用航空局首頁http://www.caa.gov.tw/航空站及飛行場/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可輸入地標或座標資料,供外界先行檢視施放地點是否位在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施放範圍內之參考。 二、施放申請作業 (一)在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內,擬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風箏、天燈、煙火、氣球等)或使用遙控飛機從事休閒活動者,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請。 (二)如為國防、公務用途,擬操作遙控飛機進行空拍或操作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作業者,除遵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外,應依據民用航空局101年11月26日發布之飛航公報編號AIC 04/2012「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及其後續修訂版內容之規定,填寫無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詳附件貳),向民用航空局申請。 三、相關民航法規、規定與罰則(http://www.caa.gov.tw/big5/content/index.asp?sno=833) (一)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 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答覆希望您能滿意,並祝您 順心平安。 臺中航空站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