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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資料
流水號: 107052200001
姓名: 黎O暉
留言內容: 昨天 (5/21) 搭乘華信 AE1832 由台中前往香港,隨行托運之行李在機場安檢過程被告知內裡的 NiMH (水素/鎳氫) 3 號 (AA) 電池並不能以托運方式送到香港,安檢人員要求本人需即刻從托運行李拿出電池並改以手提行李方式運送,並稱「只要是充電的都不許托運」,但我再三查閱有關電池托運之規定,只有規限鋰電池之運送方式,並沒有指明 NiMH (水素/鎳氫) 3 號 (AA) 電池不能放在托運行李內,而我以往一直也是用同樣方式托運有關之電池而且在安檢過程順利通過。

希望貴局能釐清這是否新的規定還是只是個別安檢人員之疏失,如果是後者請貴局能加強訓練有關人員以免造成我們的困擾,謝謝。
填寫日期: -191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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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信箱處理過程
狀態: 回覆
處理時間: 107-05-23
回覆內容: 黎先生 您好 很感謝您對機場安檢問題提出討論,有關您所述NiMH (水素/鎳氫) 3 號 (AA) 電池置入拖運行李一事,經我們洽安檢單位查詢與瞭解後,該情形是屬於後者;是日因而增加您的困擾,我們及安檢單位向您致歉,安檢單位表示將相關規定再次教育,並針對當時檢查人員給予加強再訓練,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感謝您的反映,並期帶您持續給我們指導與建議。 在此順祝您 平安喜悅 臺中航空站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