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危險物品相關法令
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鋰電池上機規定
機場四周禁放危害飛航安全物體
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
飛安宣導短片
飛安宣導推廣內容及獎項專區
旅客攜帶打火機限制
隨身行李安檢新措施
養鴿戶申請
鋰電池注意事項
攜帶備用鋰電池限制
- 保護: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如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放入塑膠保護袋中。
- 僅限手提上機: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
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
須經航空公司同意
-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個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 下列物品內含之鋰電池,每個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每項試驗要求。
- 裝有鋰離子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其他相關規定請洽航空公司
內含鋰電池之空運貨物應向航空公司申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3-01-10